盂发改函〔2024〕100号
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国网盂县供电公司、物业服务企业和充电设施运营商:
根据省、市关于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县消安专办关于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重点任务安排部署,为进一步推动规范居民住宅小区充电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居民住宅小区充电电价严格按居民电价执行,执行居民合表电价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压等级为不满1千伏的按照每千瓦时0.487元执行;其他电压等级的按照每千瓦时0.477元执行。执行居民合表电价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具备峰谷分时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在征得用户同意后,可选择执行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于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分别标示、分别计价、明码标价。
2.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充电设施运
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电力企业应主动承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减收或免收服务费。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居民降低充电服务的价格。
盂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