盂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2024-2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划拨供地方案的批复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自然资源
发文机关:盂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12-12
标 题:盂县人民政府关于2024-2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划拨供地方案的批复
发文字号: 盂政发〔2024〕120号 发布日期: 2024-12-12
主题词: 土地 使用权 划拨
县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2024-2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供地方案的请示》(盂自然资发〔2024〕469号)收悉。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就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供地的具体条件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该宗国有建设用地编号为2024-22号,位于秀水镇东关南村、秦村,面积19937平方米(合29.91亩)。
二、规划用途及供地方式
2024-22号宗地规划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供热用地),容积率≤1.5,建筑密度≤45%,绿地率≥10%。
同意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供给盂县晋盂热力有限公司。
三、供地时间
本次划拨供地时间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时间为准。
四、公示方式
本次划拨供地在中国土地市场网等媒体进行公示。
五、地质灾害防治
鉴于盂县属于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盂县晋盂热力有限公司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须出具地质灾害防治承诺书,严格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要求,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后方可进行施工,费用自理。
六、文物保护
本宗地使用权人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地下文物,应立即停工并上报县文物行政部门,待相关文物保护工作结束后,方可继续施工。
七、地上建筑物处置
鉴于该宗地上存在未批先占违法行为,盂县国土资源局已于2017年12月12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盂国土执字〔2017〕122号)进行了处罚,罚款已缴纳。
根据盂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9〕25号)精神,对于没收的建筑物,属于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类的,划拨给土地使用权人使用。
请你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尽快以划拨供地方式进行办理。
盂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