盂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2024-17号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的批复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自然资源
发文机关:盂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11-20
标 题:盂县人民政府关于2024-17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
出让方案的批复
发文字号: 盂政发〔2024〕110号 发布日期: 2024-11-20
主题词: 土地 使用权 出让
县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2024-17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的请示》(盂自然资发〔2024〕439号)收悉。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就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具体条件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同意出让宗地编号为2024-17号,位于上社镇中社村,规划面积为9166平方米(合13.75亩)。
二、出让方式
同意该宗地使用权以挂牌方式出让。
三、用途和规划指标
2024-17号宗地用地性质为公用设施用地(供电用地),建筑容积率≤0.7,建筑密度≤30%,绿地率≥15%。
四、使用年限
2024-17号宗地使用年限50年。
五、挂牌价(起始价)、竞价幅度和保证金
2024-17号宗地挂牌价(起始价)2028100.00元(14.75万元/亩),竞价幅度20000.00元,保证金1216800.00元。
六、地质灾害防治
鉴于盂县属于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受让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须出具地质灾害防治承诺书,严格按《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备案,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后方可进行施工,费用自理。
七、地上建筑物处置
鉴于该宗地上存在未批先占违法行为,盂县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2月2日、5月13日分别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盂自资罚字〔2024〕1号、〔2024〕8号)进行了处罚,罚款已缴纳。
八、文物保护
本宗地受让人在使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地下文物,应立即停止施工同时上报文物部门,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请你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尽快以挂牌出让方式进行运作。
盂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