盂政发〔2023〕71号
盂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盂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
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盂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盂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1日
盂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权责清单管理,规范和优化行政职权运行,促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6〕3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对象,包括县政府部门公布运行的权力清单和行政职权的责任清单,以及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廉政风险防控图。
权力清单内容包括职权编码、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等。
行政职权的责任清单内容包括职权编码、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等。
第三条 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简政放权、规范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配合推进和完善权责清单制度,具体承担权责清单梳理规范、动态调整等相关管理工作,县委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组织推进和完善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统筹协调权责清单管理和执行情况监督。
县政府司法部门负责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中涉及职权事项的合法性审查。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的职权事项应当予以增加: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增加的;
(二)国务院及省、市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职权事项,按要求需承接的;
(三)因行政职权行使机关职能调整,相应增加的;
(四)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当中相应的职权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实施依据新立、修订、废止,导致原实施依据失效的;
(二)国务院及省、市、县政府决定取消的;
(三)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当中相应的职权事项应当予以变更: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变更的;
(二)行政职权事项的类型、名称、职权依据、行使主体等要素调整的;
(三)行政职权事项合并及分设的;
(四)因行政职权行使机关职能调整,相应变更行政职权的;
(五)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八条 对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增加、取消行政职权事项的,县政府部门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初步审核、梳理规范、县政府司法部门合法性审查后,经县委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报县政府审定,相应调整权责清单。
对第七条所列情形变更行政职权事项要素的,县政府部门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提出申请。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初步审核并经县政府司法部门合法性审查后,按程序报县委机构编制部门审定,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相应调整权责清单。
出现本办法所列调整权责清单情形而县政府部门未按时申请的,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可以提出调整建议,按程序调整审定权责清单。
第九条 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调整后,涉及调整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廉政风险防控图的,应当对应调整,并与调整后的权责清单一并公布。
第十条 根据需要编制行业或领域专项权责清单的,由行业或领域的主管部门依法编制,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审核并经县政府司法部门合法性审查后,按程序审定公布。
行业或领域主管部门根据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情况,对专项权责清单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应当充分论证,依法按程序进行。未经批准,县政府部门不得擅自调整本部门权责清单。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就权责清单的调整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县政府部门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公布电话、电子信箱,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部门、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整改或者依纪依规给予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9月12日印发的《盂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盂县政府部门行政职权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