盂政办发〔2023〕101号
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盂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
通 知
各县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盂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7日
盂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不断提升全链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阳泉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奖惩分明、推动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城镇社区办事处、县食安委各有关成员单位。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安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状况等,同时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和加减分项。
第六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市级考核方案发布后一个月内,县食品安全办根据考核内容制定并发布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加减分项、即时性工作及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
第七条 考核采取以下程序:
(一)日常考核。县食安办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资料审查、线上抽查、明查暗访、调研督导等方式,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城镇社区办事处及县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形成日常考核结果。县食安办对日常考核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二)年终考核。每年12月底前,县食安办组成考核组。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听取汇报、资料审查、实地抽查、明查暗访等形式,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城镇社区办事处及县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本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现场考核。
(三)综合评议。县食安办汇总各乡镇人民政府、城镇社区办事处及县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的日常考核结果、年终考核结果及加减分项、降级和否决情形,综合评议形成考核结果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
(四)结果通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考核结果后,将考核结果通报各乡镇人民政府、城镇社区办事处及县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同时报县委考核办公室。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
(一)13个乡镇、城镇社区办事处与各有关成员单位得分排在前5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
(二)得分排在5名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B级。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下调一级,最低降至C级。
1.本行政区域内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2.本行政区域、部门职责范围内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总监或安全员配备率较低、未有效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的;
3.本行政区域、部门职责范围内存在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掺杂掺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4.本行政区域、部门职责范围内发生违法使用农药兽药导致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5.本行政区域、部门职责范围内发生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治不力导致食用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6.本行政区域、部门职责范围内发生校园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7.其他应当下调等级的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D级。
1.对本行政区域、部门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应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2.本行政区域、部门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3.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成员单位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4.对本行政区域、部门职责范围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5.各乡镇人民政府、城镇社区办事处及县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在食品安全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6.其他应当为D级的情形。
第九条 本考核年度考核结果通报之前,次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纳入本考核年度予以减分或降级,不再纳入次年年度考核。
第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镇社区办事处及县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在考核结果通报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县食安办。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作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城镇社区办事处及县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镇社区办事处及县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予以通报表
扬:
(一)考核结果为A级的;
(二)考核排名较上一年度提升较大的;
(三)基础工作推进、重点工作落实、工作创新、食品安全状况等方面成效突出的。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县食安办及时对各乡镇、城镇办、各有关成员单位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镇社区办事处及县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有考核结果为D级或考核排名连续两年列最后1名情形的,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约谈乡镇人民政府、城镇社区办事处及县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
被约谈的领导干部不得参加有关表彰、年度评奖等。
第十四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食安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