盂政办函〔2023〕53号
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县政府办公室文件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及县司法局行政合法性审查意见,盂县人民政府决定对7件县政府办公室文件进行修改,2件县政府办公室文件进行废止。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本通知作修改,并重新公布,按照原有效期执行;被废止的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附件:修改、废止县政府办公室文件目录
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7日
附件:
修改、废止县政府办公室文件目录
一、《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盂县支持网络货运平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盂政办发〔2022〕8号)
原文表述:“财政政策:县财政将全县新注册落户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地方财政贡献县级增量部分(2022年至2026年,财政贡献县级增量部分以2019年财政贡献县级为基数)全额奖励”。
修改为:县财政对全县注册落户两年后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企业的社会化成就进行资金奖补,奖补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按月结算,于次月月底前拨付上一期。
企业的社会化成就是指企业在投资、解决就业和社会公益、对区域经济做出的贡献等方面的发展程度。企业的社会化成就由县政府组织各有关单位按照统一标准考核。
二、《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盂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盂政办发〔2022〕70号)
原文中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表述内容。
修改为:第十二条内容删除。
第十三条 区域经济发展贡献奖励。对符合产业发展要求的制造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连续六年内,按其当年对区域经济发展贡献大小,分不同比例给予奖励,并在项目协议书中具体约定。
第十四条 总部经济企业奖励。对新引进阳泉市域外总部经济企业,根据其对地方综合贡献大小,给予相应奖励,最高200万元。
第十五条 对在沪深北交易所“借壳上市”并将注册地迁回我县的企业,以及主动迁入我县的A股上市公司,积极为企业争取省市奖励资金的基础上,企业投产后一次性给予最高500万元落户奖。
第十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到我县投资并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除享受以上条款奖励外,项目建成投产后,再一次性奖励投资企业20万元。
第十七条 重大项目奖励。对世界500强、国内500强、行业10强企业在我县投资的制造业项目、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三、《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盂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盂政办发〔2022〕31号)
原文中第三章第十一条第一款“县属国有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
修改为:“县属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
四、《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盂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盂政办发〔2022〕31号)
原文中第四条、第五条内容。
修改为:
第四条 本县所辖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让、出租、转包、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鼓励农民个人产权进场流转交易,应当在盂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县农交中心”)进行;鼓励农民个人产权进场流转交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农村产权交易品种主要包括:
1.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园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2.林权。是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3.“四荒”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4.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5.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6.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7.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8.其他。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五、《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盂县2022年第二期“晋情消费、泉民e购”数字消费券及汽车、家电消费补贴发放活动实施方案》(盂政办发〔2022〕77号)。
原文表述:“商户参与流程:拟达限单位需经县商务、统计部门联合审核后,共同推荐参加活动。”
修改为:取消“商户参与流程:拟达限单位需经县商务、统计部门联合审核后”内容。
六、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盂县2021-2022年度新入库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及服务业企业奖励制度实施办法》(盂政办发〔2022〕13号)
原文表述:“奖励范围:达到......保证下一年度正常报表的批发零售住餐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单位。”
修改为:删除“保证下一年度正常报表”的内容。
七、《关于印发盂县促进服务业迅速复苏二十条措施、盂县加快工业企业复工复产二十条措施和盂县狠抓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二十六条措施的通知》(盂政办发[2023]4号)
原文表述:《盂县促进服务业迅速复苏二十条措施》第(十)条,持续推动“引客入盂”活动。以旅游、会议等活动为契机,完善服务供应链条,拉动餐饮业和住宿业市场需求。对我县注册旅行社组织县外游客到我县旅游的旅行社进行适当奖励。”
修改为:持续推动“引客入盂”活动。以旅游、会议等活动为契机,完善服务供应链条,拉动餐饮业和住宿业市场需求。
原文表述:《盂县加快工业企业复工复产二十条措施》第(五)条,稳定产业链重点企业生产。聚焦县级七大产业链重点企业,加强上下游联动,“点对点”“一对一”帮助链主、链核企业和关键节点企业解决堵点卡点问题,保障重点企业稳定生产、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鼓励我县七大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增加本地协作配套企业原料和物资采购量,带动上下游企业复工复产达产达效。对“链主”企业每提高3个百分点的本地配套率,我县按照年度配套率增幅相应采购额的1%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修改为:稳定产业链重点企业生产。聚焦县级七大产业链重点企业,加强上下游联动,“点对点”“一对一”帮助链主、链核企业和关键节点企业解决堵点卡点问题,保障重点企业稳定生产、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鼓励我县七大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增加协作配套企业原料和物资采购量,带动上下游企业复工复产达产达效。对“链主”企业每提高3个百分点的配套率,我县按照年度配套率增幅相应采购额的1%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八、《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盂县支持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盂政办发〔2022〕44号)废止。
九、《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盂县支持数智城楼宇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盂政办发〔2022〕73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