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件
盂政办发〔201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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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镇社区办事处,县各单位,各企业: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全国爱卫会等十一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上深入开展不吸烟活动的通知》文件精神,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广泛开展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烟范围(无烟区)
1.火车站、汽车站、影剧院、歌舞厅、网吧、台球厅、
宾馆、饭店、公园等公共场所;
2.各乡镇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等单位大小会议室和各机关、团体会议室以及各种会场;
3.医院候诊室、病区(包括妇幼保健站、乡镇卫生院)、公交车、图书馆、阅览室、体育馆、商场、书店等公共场所;
4.中小学校、幼儿园、青少年活动场所、儿童乐园等;
5.法律规定禁止吸烟的其它场所。
二、管理措施
上述场所的主管部门在负责抓好下属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的同时,结合本部门的行业特点,制定、落实控制吸烟的限制措施,并张贴禁止吸烟标志,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不得设置烟灰缸等吸烟器具,不得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卫生监督部门有权对其控制吸烟工作进行检查,控制吸烟监督检查人员或治安检查人员有权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吸烟者进行教育、批评、劝阻,并根据情节,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控制和禁止吸烟的法律条款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予以处罚。
三、宣传教育
宣传、卫计、教育、环保、文化、电视台、报社、信息中心等部门及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在做好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社会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公民遵守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制度的自觉性。
四、管理机制
县爱卫会要把劝阻吸烟及禁止吸烟工作内容纳入国家卫生县城达标验收范围,对“无吸烟单位”进行表彰,以便推动这项工作持之以恒地进行下去,取得良好效果。
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30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