盂政办发〔2024〕47号
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盂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
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盂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3日
盂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提高项目技术规范性、前瞻性和资金使用效益,加大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力度,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山西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19〕72号)、《阳泉市加快数字政府建设实施方案》(阳政办发〔2020〕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是指使用财政资金、上级专项资金、政府融资资金以及自筹资金组织实施,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以促进数字政府建设、基础设施智能化升级、创新社会治理模式、优化数字服务体验、服务数字经济发展为方向,新建、续建、升级改造、运维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数据资源系统、智能应用系统、安全保障系统等,以及配套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含机房、数据中心等硬件设施)。
第三条 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我县信息化、智能化发展总体战略和国家、地方及行业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按照“统一顶层设计、统一组织实施、统一网络平台、统一资源共享、统一数据开放、统一资金管理”原则进行设计建设,确保规范有序推进。
第四条 盂县发展和改革局(盂县数据局)统筹管理全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盂县经济信息中心负责具体项目技术层面的研究把关。
第二章 规划和立项管理
第五条 各部门根据各自履职需要,每年10月1日前向盂县发展和改革局(盂县数据局)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并报送“项目需求方案”(见附件)及“项目技术方案”。
跨部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填写报送“项目需求方案”及“项目技术方案”。
第六条 按照盂县发展和改革局(盂县数据局)的安排,盂县经济信息中心根据各部门承担的省定任务、市县重点工作、行业要求和数字政府建设需要、项目信息资源共享情况、提升部门履职能力等,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判(必要时提请聘请专家或第三方进行评估),11月20日前形成年度项目计划清单并报盂县发展和改革局(盂县数据局),并由县发改局报请县政府项目预审会和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审议,审议通过的项目由盂县发展和改革局(盂县数据局)比照政府投资项目办理项目立项手续,并准予实施。
第七条 本年度根据国家、省、市、县的即时要求急需建设的计划外项目,项目单位须向盂县发展和改革局(盂县数据局)报送建设需求,由盂县经济信息中心进行技术把关评判后,县发改局比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办理立项手续后予以实施。
第三章 建设及运维管理
第八条 对于准予实施的项目,县经济信息中心对项目技术方案进一步把关研究,并做好项目建设期间的技术监管指导。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审定的方案、预算,依照相关法律及规章制度完成项目的采购、开发和建设。
第十条 信息化项目实行统一运维,并建立“闭环”管理机制。盂县经济信息中心对运维绩效和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不符合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维经费。同时,不受理该项目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需求。
第十二条 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六个月内,由项目建设方组织有关方、专家进行项目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向盂县经济信息中心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付款。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个月内向盂县经济信息中心提交绩效自评报告。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部门信息化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以后年度信息化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结合盂县财政局《盂县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文件要求,盂县经济信息中心按照各单位提交的绩效自评报告,对照建设目标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出具绩效评估结果,并报盂县发展和改革局(盂县数据局)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涉及的软件硬件资产涉及停用报废的,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等规定,报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凡是不符合“统一顶层设计、统一组织实施、统一网络平台、统一资源共享、统一数据开放、统一资金管理”的建设项目,不予列入年度实施清单。
第十六条 县政府确定实施的重大信息化项目由盂县经济信息中心会同相关部门组成项目组,参照本办法执行,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由国家、省、市统筹安排并拨付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非财政性资金投资但涉及公共服务与公共安全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由企事业单位或民间组织建设、政府租赁使用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其他各类市场化运作的政府信息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涉密项目建设按照相关保密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以国家、省级、市级资金为主要投资来源的项目的监督管理,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盂县发展和改革局(盂县数据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