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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开展政府网站“百件实事网上办”活动的通知
》(国信办综函[2007]126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政府网站“百件实事网上办”活动,主要内容是在各级政府网站上开通活动专栏,向社会公众宣传政府网站功能,就社会公众关心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交通出行和公用事业等五个重点领域的百项服务事项提供信息服务、在线申请和结果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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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用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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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匪 警 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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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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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的几项具体政策
(1)破产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有关规定,优先偿付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其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按当地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一次性向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2)补充医疗保险。有条件的企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允许其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企业“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3)职工因工(公)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凡参加工伤、生育社会统筹的,分别从工伤、生育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统筹的,由原资金渠道列支。
(4)参保职工出差、探亲期间因急症在处地就医及异地工作(一年以上)人员和异地安置的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凭病历、有效医疗费收据、用药处方、治疗费用清单和单位证明信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无用药处方或收费明细的,其医疗费个人首先负担20%,然后按相应规定报销。
(5)新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含停保一年以上又重新参保的人员)必须缴费满一年后方可享受社会统筹医疗金支付的待遇。未满一年的,按社会统筹医疗金支付待遇的50%执行。
(6)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但缴纳了大额医疗救助费的参保职工,其发生医疗费用后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从大额救助金中予以支付,以下部分待用人单位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才能结算。
(7)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政策。今年12月份,市政府以烟政办发[2002]114号文件形式,下发了《关于解决市直困难企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凡长期处于停产、停业或半停产、半停业状态,以及职工平均收入连续六个月以上达不到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并且无力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欠缴一年以上的单位均可申请为困难企业。凡申请认定困难企业的单位,需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于每年2月底前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被认定的困难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书面通知单位。认定期暂为一个医疗年度。期满后仍符合困难企业条件的,应重新提出申请,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重新认定。认定期内,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好转时,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改按正常的缴费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困难企业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5.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困难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划入个人帐户。对无能力同时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缓缴协议后,可先单独缴纳医疗保险费。有离休人员的单位,应优先缴纳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以保证离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落实。困难企业职工实行住院和统筹病种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其发生的住院及统筹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按《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和《关于调整市直统筹病种患者门诊医疗保险待遇的意见》有关规定执行,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和标准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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