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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甲请人或由村民小组提名,向户口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甲请,并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民委员会派出村民代表对甲请人的家庭经济收入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进行评议确定,张榜公布,并认真如实填写《盂县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出具低保申请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证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
    三、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农村低保户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必要时可派出专人进行抽查或逐户核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加注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
    四、县民政局低保中心审批,核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按月或按季定期发放低保金。
    五、乡镇民政办按季对低保家庭进行调查复核,填写复核表,低保中心复核审批,实行动态管理。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申请进入城镇低保的,必须首先提交个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家庭人口状况、职业情况、家庭经济收入状况,说明申请理由)、收入证明、户口簿与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民政部门要求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向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申请,无工作单位的向户口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或户口所在乡镇的民政办公室提出申请受理单位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的重点是家庭人口状况、家庭人口现在所从事的职业,家庭经济收入等。经调查符合低保条件 (即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50元以下)的由单位出具家庭经济收入等情况的证明材料,组织填写《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单位第一责任人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并送县低保中心。
    三、县低保中心接到以上材料后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进行复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按月或按季发放低保保障金。
    四、受理申请的单位、居委会、乡镇民政办对已享受保障待遇的低保对象按季进行复核调查,填写复核表,加注复核意见,低保中心严格进行复查复核,做到低保对象有进有此确保应保尽保和低保工作的动态管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对象资格
    (一)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凡持有本县非农业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60
元的居民纳入城镇低保范围。具体条件如下: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
或抚养人,但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城镇居民;
    2、在职人员领取最低工资及离退休人员领取退休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
    3、下岗职工进入冉就业服务中心期间,足额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镇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障金期满后末能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的城镇居民;
    5、末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且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交纳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
中的退休人员可直接进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6、月人均收入不达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它城镇居民。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家庭中使用汽车、摩托车、手机、空调、计算机及饲养宠物观赏的;
    3、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能自食其力,经就业服务机构1年内两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4、有购买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
    5、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
    6、外地来渝就读的在校学生;
    7、赌博、吸毒、膘娟人员不得享受最低生活障待遇,待其改后可提出。
    二、申办材料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申请登记表,同时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申请对象家庭成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提交下列材
    1、有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应由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出具收入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2、有离、退休人员的,应提供领取离、退休养老金的证件或有关凭证;
    3、有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应由其管理机构出具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证明或证件;
    4、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由其管理机构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或证件;
    5、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身体健康的人员,应由街道、街镇劳动力管理机构提供就业状况证明;
    6、残疾人应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7、有农业户口的,应提供结婚证、户口证明和家庭养殖业、种植业等的收入证明;
    8、夫妻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
    9、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和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本人写一份个人申请。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各家庭成员的姓名,年龄,身体状况、户口性质,工作状况,收入情况等。
    申报程序:1、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向所在单位递交申请;申请人无工作单位且户口在乡镇派出所的向所在乡镇的民政办公室递交申请。受理单位接到申请后,需对申请书上的内容进行逐一详细调查。经调查符合低保条件的由单位出具详细的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具体包括:是否下岗、工资收入情况、现从事何种职业、收入情况等)。单位第一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单位通知申请本人把申请连同证明送到申请人户口所在乡镇民政办公室。同时配偶单位也出具收入证明(配偶是农业人口的村委会出具收入证明),报所在乡民政办公室。民政办对天妻双方证明核查无误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报送县城乡低保中心。
    2、申请人夫妻双方郡无工作单位且户口在居委会的向所在居委会递交申请,居委会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的家庭进行详细调查。经调查符合低保条件的,由居委会出具详细的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居委会第一责任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报送县城乡低保中心。同时配偶是农业人口的村委会出具收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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