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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先予执行?
时间:2005年6月23日15:18

    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对一定范围内的给付之付,在作出判决前,裁定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并立即执行,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同时《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就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主办单位:盂县县委政法委员会   
技术支持:盂县经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