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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车辆造成货物损失谁赔?
时间:2005年6月23日15:18

   

[案情]    

某公司雇请王某从省城拉运电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损失近10万元,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应由王某负责。经了解,该车是王某使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的,车主登记的是某汽车销售公司。请问,该由谁来赔偿财产损失?
     

[评析]
     该由王某承担民事责任。
     在机动车分期付款过程中,在购买人付清全部车款之前,出卖人为确保自己权益,保留车辆所有权,在现行车辆管理体制下,行驶证与有关营运手续只能以出卖人名义办理。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出卖人只收取车款本息,并不能从购买人的营运中获利。而且购买人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订立运输合同,出卖人对购买人造成的交通事故没有过错,其保留所有权的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也没有因果关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2000]38号司法解释规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主办单位:盂县县委政法委员会   
技术支持:盂县经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