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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再婚,子女还有赡养义务吗?
时间:2005年6月23日15:18

   

[案情]
    张某是一名退休工人,妻子已于二年前病故。不久前,他结识了一名丧偶妇女李某,准备结婚,但双方子女都声称若张某和李某结婚,则不再承担赡养费。请问老人再婚,子女还有赡养义务吗?
     
[评析]
         
   《婚姻法》第30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老年人再婚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依然存在。若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父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要求自己的权利。《婚姻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和,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主办单位:盂县县委政法委员会   
技术支持:盂县经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