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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来电火锅聚餐被炸伤是否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时间:2005年6月23日15:18

    [案例]
    李某从同事王某家借来一个新的电火锅,请朋友到家中聚餐。就在大家围坐一桌吃得正高兴时,电火锅突然爆炸,李某和两位朋友被炸伤。
    事后,李某和两位朋友找到销售电火锅的销售商要求赔偿。销售商看到发票后说,这火锅是卖给王某的,不是卖给李某的,而且火锅又是李某借的,要赔也是王某赔。原来,王某买火锅时正赶上该商场搞抽奖,所以要在发票上注明购买者的名字。而销售商也正是以受伤者与买火锅者不符为由,拒绝赔偿。
    [评析]
    销售商所谓购买者与受伤者不是一人就不赔的说法无法律依据。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所有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人,都有权利提出赔偿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应该涵盖商品的购买者、使用者,使用者可以是购买人本人,也可以是他人。
    销售商赔偿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需要提醒的是,若选择直接起诉销售商,由于李某与销售商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要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而不能以违约为由提起。(稿件来源:九江市委政法委)

 

主办单位:盂县县委政法委员会   
技术支持:盂县经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