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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4月18日盂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本决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条 本决定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牙巳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本决定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睦家机关、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党的领导,依靠社会力量和群众参与;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第四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障预防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建立和完善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可以采用以下形式和措施: 1、开展对易发职务犯罪的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全面系统预防; 2、开展对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建设的全程专项预防; 3、开展利用已发职务犯罪案件进行警示教育的个案预防; 4、开展利用先进信息技术的阿络预防; 5、开展对新形势下职务犯罪发生特点、规律及预防对策的专题调研; 第六条 检察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和组织实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划; 2、督促和帮助预防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活动; 3、向相关预防单位提出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 4、通过对职务犯罪特点和规律的调研,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对 5、会同监察、审计机关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检查; 6、总结推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经验; 7、其他应当由检察机关负责的事项。 第七条 预防单位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 2、制定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案; 3、负责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 4、接受检察机关·以及监察、审计机关对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5、其他应当由预防单位负责的事项。 第八条 以司法机关、金融、国企、税务、建筑、水利、交通、工商、卫生、医药等行业和领域为重点,根据职务犯罪的发案特点,在有关行业、系统的领导下,由行业、系统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检察机关有关负责人参加,以联席会议制度为主要工作方式,采取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管理监督制度等形式,并通过配合行业、系统举办法制讲座、警示教育、法律咨询、检查督促等措施,开展好行业、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九条 对经国家或行业、系统确定,具备一定投资规模的重大工程、重点项目,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工程建设单位、指挥机构的联系,由检察机关介入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质量验收等活动。共同研究制订防范职务犯罪的方案,加强对易发,多发和可能发生职务犯罪关键环节的监督,预防和减少行贿、受贿、贪污、挪用、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发生。 第十条 紧密结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通过对犯罪嫌疑人思想演变轨迹的准确把握了解,及时发现发案单位在工作机制、制度、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以发《检察建议书》的方式,提出预防对策,帮助发案单位总结经验教训,堵塞漏洞,建立和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 制。 第十一条 检察机关要加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务犯罪发生原因、特点和规律的调研,科学预测职务犯罪发展变化的趋势,提高对职务犯罪发展变化规律性的认识和及时发现、防治职务犯罪的能力。 第十二条 检察机关要加强与法律、教育、经济、理论、科技等社会各界的联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与有关专业研究部门合作,开展预防职务犯罪专门课题研究。 第十三条 检察机关要结合工作实践,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立法调研及重大政策的论证工作,借鉴国内外有益经验,提出完善预防对策和落实配套措施的建议,推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法制化建议。 第十四条 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资料信息库,加强预防职务犯罪资料信息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力争实现预防职务犯罪信息的社会共享。 第十五条 新闻媒体应当配合检察机关宣传党和国家关于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舆论监督。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典型违法违纪问题,依照有关规定加以披露和跟踪报道。 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和监督,忠实履行法定的职责,做到公正执法,廉洁从政。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实行政务公开、从严治政。作出有关经济、社会等方面的重大决策时,应当同时制定并实施相应的预防职务犯罪措施。 行使行政审批权,应当依法规范和公开审批项目、程序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实行政府采购,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第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以厂务公开为基本要求、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依靠职工群众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十九条 预防单位及其负责人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把预防犯罪工作列为一项内容,接受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与廉政考核结果一并归人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 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时,针对预防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应当提出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和审计建议,并制作建议书,同时抄送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预防单位自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提出建议的机关。 第二十一条 预防单位违反本决定,不履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的,由检察机关会同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或者通报批评;对拒不接受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致使本单位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决定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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