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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和规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须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或批准: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全国、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县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 (三)县级财政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县级财政决算; (四)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依法治县规划; (五)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及其调整方案; (六)县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计划编制、招投际以及砌朝助口等事项; (七)人口与计划生育、资源与环境保护的重大措施; (八)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九)撤销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上,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决定而报请决定的事项; (十一)授予地方荣誉称号; (十二)与国内外地方政府缔结友好关系; (十三)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施逮捕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事项; (十四)县人民代表大会交付审议的决定的事项;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由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依法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贯彻实施法律、法规的情况,贯彻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的制定及实施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全县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县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四)对县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的审计情况; (五)县级预算外资金的收支计划和决算及管理使用情况; (六)城市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情况; (七)经济社会重大改革情况及对外开放工作情况;
(八)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权益保护情况; (十)县级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情况,社会治安情况; (十一)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对全县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检察、判决情况; (十二)重大自然灾害、在县内夕随成较大影响或者给公民生命财产和国家、集体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件、重大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十三)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县人大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十四)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有关事宜; (十五)对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是现行犯被拘留的,执行拘留的机关应立即报告; (十六)县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私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遵循下列程序和要求: (一)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以议案和报告的形式提出; (二)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报告,直接由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县人民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应当自收到议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院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的报告,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应当自收到报告后,决定是否提请最近召开的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 (四)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应当自收到议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五)议案和报告一律用书面形式提出。内容应包括案由(事由)、基本情况、依据韵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同时提供其他有关资料。 (六)对列人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和报告,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应指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会前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调查报告,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 (七)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以正式文件印发有关机关,并通过县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八)议案和报告的提出、审议、表决等其他程序和要求,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全县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提请报告的机关将贯彻执行的情况于两个月内书面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在讨论重大事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书面转送报告机关办理。报告机关应将办理情况在下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书面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对所作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其有效实施。 第十条 对有关机关应当报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韵重大事项不报告或者越叔作出决定韵,对有关组织和个人有义务执行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而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提出询问、质询,必要时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决定,服期予以整改。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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