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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林业方针、政策和各项规章,依法承担林业行政审批事项;研究拟定全县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全县绿化的相关政策,经寸比准后监督实施。
(二)制定全县林业发展战略,编制全县林业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管理县级林业基金,监督管理全县林业建设资金和补偿资金的使用。
(三)组织开展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和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生态林业工程; 以及重点工程的实施和管理,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及乡镇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国有林业资产。
(四)组织指导全县森林资源(含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的管理;组织全县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 组织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经上级部门批准后监督执行; 监督管理全县林木的凭证伐和运输;组织指导全县林地、林权管理并依法对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审核和审批。
(五)组织指导全县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负责濒危物种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的保护和审报。
(六)指导、监督、协调全县森林防火工作:
(七)组织指导全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测报工作。
(八)负责制定全县林业科技规化,组织科研攻关和科技成果的推广运用。
(九)指导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特种用途林)风景林和花卉的培育;组织指导协调管理全县林木种苗工作。
(十)组织指导全县林业科技、教育和林业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
(十一)承担县委、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