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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共 山 西 省 委
办公厅文件
晋办发[2007]23号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基础性工作。近年来,全省各地各部门按照加快科学发展、建设和谐山西的要求,不断强化机构编制的管理和监督。但仍然存在部门职能配置不够科学、县乡机构编制管理比较薄弱等问题。一些地方和部门擅自增设机构、在机关使用事业编制、超编制配备人员、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上级部门干预下级机构编制的问题也有发生。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政机关自身建设,不利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要求,现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机构职能管理
加强对各级党政机关的职能管理,全面调整和理顺交叉、重复的职能。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调整,一项职能尽量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分工负责的,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和工作程序;相关法律法规虽有规定,但界定不清甚至存在矛盾的,按照有利于基层、有利于群众、有利于被管理对象的原则划分职能,使各级党政机关的职能配置更加科学,工作效率更高。各级党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三定”方案配置的职能开展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得自行增加或调整职能。各级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之间的职能调整,要严格按程序报编制部门审批。各部门之间的职能调整和职能增加,由编制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同级编委会决定。各部门制定政策文件,凡涉及到职能的,必须商编制部门提出意见。凡部门自行调整、增加、减少的职能,一律无效,要坚决纠正。实行部门职能公布制度,不涉及国家机密的在公共新闻媒体公布,涉及国家机密的以适当形式在相关部门公布。
二、严格行政机构编制管理
严格机构和领导职数变动审批程序。全省党政机关凡成立副厅(局)级以上机构,由省编委提出意见,报中央编制部门审批。在行政编制限额内调整、增加处级机构和增加处级领导职数的,由省编办审批;需增加行政编制成立处级机构的,由省编办审核后,报省编委审定。设置副厅级技术职务和增加正、副厅级领导职数的,由省编办审核后,报省编委审定。
严格规范市县党政机构设置。各地不得超过机构限额自行增设机构。党政机构和人大、政协工作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更名等,必须报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只能设置为一个机构。省级设置为一个行政机构的,市县不得分设为多个。行政机关设立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的,由省机构编制部门批准。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行政编制(含政法专项编制,下同),不得擅自增加行政编制,也不得擅自改变行政编制的使用范围。市县行政编制总量由省机构编制部门下达,不同层级间行政编制的调整,要按规定报批,各地不得自行调整。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机关只能使用行政编制,不得使用事业编制,已经使用事业编制的,要在各地的总编制内逐步调整解决;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含监狱劳教)、国家安全部门机关使用政法专项编制,不得使用事业编制。进一步加强职数管理,严格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职数配备干部,不得超职数或超规格配备。市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的职数,由省委确定。乡(镇)领导职数,由省编委确定。市级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副处级以上的领导职数,由省编办审批。县级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副科级以上的领导职数,由市编办审批。
三、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
严格控制事业编制。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编制要从严从紧控制,对个别确因工作需要而增加编制的,按照部门内部调剂的原则从严办理;内部调剂确有困难的,要按程序严格审批。实行事业编制总量控制。按照下管一级的规定,由省负责市、市负责县的事业编制总量审批与管理,统筹考虑各地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科学测算各地除学校、医院以外应具有的编制规模,合理确定每年的增量,按照审批权限,规范审批。严格控制事业编制的使用范围,事业编制只能用于事业单位,不得用于党政机关,不得与行政编制混合使用。严格控制事业单位领导职数,落实领导职数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标准。
加强事业单位的审批和管理。今后原则上不再成立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现有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要结合党政机构改革,逐步将其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关。因公益服务事业发展需要增加事业单位的,要从严审批。对事业单位的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事业单位的编制进行调节和整合,加强对医院、学校等社会需求增长较快,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行业和领域的编制管理。加快制定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对事业单位实行分类管理。
四、加强县乡机构编制管理
强化对县级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考核,把机构编制管于工作和控制财政供养人员的增长列为考核县级主要领导干部的内容。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和规定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检查处理。强化乡(镇)机构编制管理。乡(镇)行政、事业编制总量由省机构编制部门统一核定,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增减变动。乡(镇)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总量的调整,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省编委审批。任何部门在安排工作或年度考核时,不得对乡(镇)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提出要求,确保乡镇机构编制(包括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在“十一五”期间只减不增。
五、坚持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
机构编制的审批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由机构编制部门专项办理,其他部门不得就机构编制作出规定和要求。在提请党委、政府转发文件或为党委、政府代拟文件时,不得就机构设置和编制数额提出具体意见。起草领导同志讲话时,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必须征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对于机构编制进行重要调整或作出重大决定的事项,需要以党委、政府名义出台文件的,由机构编制部门向党委、政府请示。确需增加和调整机构编制的,必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部门办理。严禁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的机构编制事项,对利用掌管财物和项目审批等行政手段强行要求下级对口设置机构或增加编制的,要严肃查处。
六、强化机构编制管理
继续实行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机构编制管理证作为组织、人事部门配备领导干部、办理人员增减,财政部门核拨经费和统一发放工资的依据,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签发和管理,供全省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列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其他单位使用。机构编制管理证每年年底进行年度审核,其内容变更需及时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各单位人员增减(包括录用国家公务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因人员身份、职务改变而导致编制结构发生变化时,要先到机构编制部门领取《控编通知单》,然后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到组织、人事、教育、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人员增减审批手续,再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及相关手续到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备案。人事、财政等部门凭审核备案后的机构编制管理证办理工资套改和统一发放工资手续。组织、人事部门配备人员和核定工资、财政部门拨经费要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编制范围内进行。对超编进入的人员,组织、人事部门不得办理录用、调任手续,财政部门不得核拨经费。各单位机构编制年度核定结果和实际在编工作人员情况要在本单位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机构编制纪律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配合,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协调机制,采取例行检查和专项检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维护机构编制纪律的严肃性。机构编制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举报受理制度,加强“12310”监督举报电话和群众来信来访的受理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要对落实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情况进行检查,查处涉及机构编制的违纪违法行为,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或限期未纠正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上级部门以下发文件、召开会议、批资金、上项目、搞评比、打招呼等方式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的,要严肃查处。
八、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适应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及时研究解决机构编制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切实抓好有关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要加强机构编制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大力支持机构编制部门开展工作,不断提高机构编制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进一步强化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基层群众服务的意识,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充分发挥把关、协调、监督等职能作用,促进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二○○七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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