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盂办发[2007]51号
中共盂县县委办公室
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
编制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部、委、局、室,各人民团体:
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近年来,全县各部门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不断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和监督,从而巩固了机构改革的成果,遏制了机构编制膨胀的趋势,促进了全县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县机构编制管理仍然比较薄弱,机构编制法律意识仍然有待加强,个别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要求增加编制、增设机构、提高规格的情况仍然存在,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编制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与中央和省市关于机构编制管理和机构改革的精神是相悖的,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否则,将会影响党政机关自身建设,不利于加快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晋办发[2007]23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县乡机构职能管理
加强对全县各机关事业单位的职能管理,进一步明确和理顺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能配置,逐步解决职能交叉、重叠、界定不清的状况,使各机关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更加科学、更加合理,工作效率更高。
机构改革中制定出台的各部门“三定”方案,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县乡党政机关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各自“三定”方案中所配置的职能开展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不得自行增加或调整职能。
县乡党政机关内设机构之间的职能调整,要严格按照程序报县编办审批。各部门之间的职能调整和职能增加,由县编办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县编委会决定。各部门制定政策文件,凡涉及到职能的,必须由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意见。凡部门自行调整、增加、减少的职能,一律无效,并要坚决纠正。
二、进一步严格行政机构编制管理
严格县乡党政机构设置,严格执行党政机构设置限额的规定,严格行政机构变动审批程序。县乡党政机构和人大、政协工作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更名等,必须报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各部门内设机构的设立、增减、更名,报县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只能设置为一个机构,不得超过机构限额自行增设机构。
严格执行省市下达我县的县乡行政编制总量的规定(含政法专项编制,下同)不得擅自增加行政编制,也不得擅自改变行政编制的使用范围。工作任务增加的部门,所需编制主要通过内部整合和调剂解决,确需增加的,严格按照报批程序办理。
进一步加强职数管理,严格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职数配备干部,不得超职数、超规格配备。县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的职数,由省委确定;乡(镇)领导职数,由省编委确定;县级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副科级以上的领导职数,由市编办审批。
三、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
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的审批和管理。今后原则上不再成立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现有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要结合党政机构改革,逐步将其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关。因公益服务事业发展确需增加事业机构的,要严格按照程序审批。县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机构的增设,报市编委会审批,并报省编办备案;县属科级事业单位在机构数量限额内的调整和其他科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机构的增设,报市编办审批。
严格控制事业编制。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编制要从严从紧控制,对个别确因工作需要而增加编制的,应在事业编制总额内通过内部调剂的原则从严办理;内部调剂确有困难的,要按规定程序严格审批。实行事业编制总量控制、下管一级。全县新增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编制,报市编委会审批,并报省编办备案;新增自收自支单位编制,报县编办审核,并报县编委会审批。
严格控制事业编制使用范围,事业编制只能用于事业单位,不得用于党政机关,不得与行政编制混合使用。严格控制事业单位领导职数,落实领导职数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标准。
四、严格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坚持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
机构编制的审批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由机构编制部门专项办理,其他部门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规定和要求。在提请党委、政府转发文件或为党委、政府代拟文件时,不得就机构设置和编制数额提出具体意见。起草领导同志讲话,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必须征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严禁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的机构编制事项,对利用掌管财物和项目审批等行政手段强行要求下级对口设置机构或增加编制的,要严肃查处。
全县各部门凡涉及党政群机关、议事协调和非常设机构、事业单位等机构编制事宜,均须先由主管部门写出专题请示,由县编办审批,或由县编办审核后,报县编委会审批;对于机构编制进行重要调整或作出重大决定的事项,需报县委、县政府审批的,由县编办审核和县编委会审议后,报县委、县政府审批。
五、强化机构编制监管,建立健全机构编制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和制约机制
继续实行《山西省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机构编制管理证是反映各单位机构名称、机构性质、机构规格、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人员结构、经费来源、实有人数等内容的凭证;是组织、人事部门配备领导干部、人员增减、工资套改,财政部门核拨经费和统一发放工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等事宜的依据,由县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签发和管理。机构编制管理证每年年底进行年度审核,其内容发生变更后,各机关、事业单位需及时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严格实施控编进人制度。全县各机关、事业单位增加和补充人员(包括录用国家公务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进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先向县编办提交进人申请报告,申报办理《控编进人通知单》,然后持控编进人单到组织和人事管理部门办理人员调配审批手续,再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及相关手续到县编办审核备案,人事、财政部门凭审核备案后的机构编制管理证和控编通知单办理工资套改和统一发放工资手续。
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机构编制部门和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和制约机制。只有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设置的机构和核批的编制内,组织人事部门才能配备人员和核定工资,财政部门才能列入政府预算并核拨经费,银行才能开设账户并发放工资。对超编进入的人员,组织、人事部门不得办理录用、聘用、调任手续,财政部门不得核拨经费。对擅自增设的机构,财政部门不得纳入政府预算范围、核拨经费,银行不得开设账户。
强化对全县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考核,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和控制财政供养人员的增长列为考核县乡各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内容。强化乡(镇)机构编制管理,乡(镇)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总量的调整,由县编委会报市编委会审核,省编委会审批。任何部门在安排工作或年度考核时,不得对乡(镇)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提出要求,确保中央提出的“确保乡镇机构编制(包括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在‘十一五’期间只减不增”。
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机构编制纪律
全面贯彻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认真实施《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举报受理制度,加强“12310”机构编制监督举报电话和群众来信来访的受理工作。
机构编制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协调机制,采取例行检查和专项检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的监督检查,维护机构编制纪律的严肃性。
加大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查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于情节严重或限期未改正需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上级部门以下发文件、召开会议、批资金、上项目、搞评比、打招呼等方式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的,要严肃查处。
七、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
县委、县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及时研究解决机构编制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切实抓好中央及省市有关机构编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要加强机构编制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大力支持机构编制部门开展工作,不断提高机构编制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机构编制部门要进一步强化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基层群众服务的意识,坚持原则,严格管理,秉公办事,充分发挥把关、协调、监督等职能作用,促进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中共盂县县委办公室
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十二月三日
主题词:机构编制 管理 通知
中共盂县县委办公室
二00七年十二月三日
共印6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