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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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联合执法,构建和谐盂县

   有许多地方政府解决问题,喜欢用“联合执法”的名号,面对一个棘手问题,往往是公安、工商、文化、城建、土地各部门一拥而上,既可以震慑当事人,也能高效解决问题。其实“联合执法”产生的背景之一,就是因为单一法律部门的执法有可能遭到被执行人的排斥,甚至抗法,因此需要各执法部门给予及时的支援、配合。但是在联合执法的过程中,常常存在责任与权力、任务与职能脱节的情况, “越权”、 “越位”的现象经常发生,甚至出现了有利争着罚、无利都不罚的情况,从而不能保证司法的公平原则和公正性。从我县的联合执法的情况来看,存在的问题还不少,特别是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联合执法在新时期、新形势下暴露出的弊端也越来越明显。比如公安、工商、文化部门对某违法单位联合作出“停业整顿”的决定,而依照法律,停业整顿决定只能由工商部门作出,公安和文化部门在联合署名的同时就已经越权了。联合执法还造成行政机关的管理权限不清,淡化了相关机关的责任心,同时也让当事人在权益受到侵犯时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尤其当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共同参与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可经常会形成表面上谁都管,实质却谁都不管的局面。不经过法院而由行政机关“联合执法”,直接进行“强制执行”实际上是行政机关违法用权,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再加上某些部门的 “痞子”执法,流氓执法,野蛮执法,以权代法,随意扣押当事人商品和生产资料,侵犯了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加深了党群干群矛盾。像这样的“联合执法”,不仅起不到强化执法的预期效果,反而是弱化了执法,淡化了行政机关的责任心。
针对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为此给县委、县政府提出以下建议:
  一、应当及时取消司法机关参与各种形式的“联合执法”
   构建更加文明的执法环境。不管“配合”执法也罢, “联合执法’也罢,司法机关参与联合执法一旦执法出现侵犯民权、民意问题时,侦查机关不可能自觉立案侦查其违法责任,因为警察往往也是按照上级领导的决定参与“联合执法”的一方;法律监督机关也不太可能自觉对警方的可能失职行为进行立案监督和侦察监督,因为监督机关会认为那是政府行为;如果权益遭受侵害者对责任人提起诉讼,则可以预料在目前的体制下法院的难处。而领导集体决定的事情,谁来负责任、又由谁来追究责任、如果追究者也不履行职责又由谁来监督它等也就都成了问题。司法机关有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职能,如果它们同时参加行政执法,在执法中公民合法权益一旦受到侵犯就无法得到保护。同时司法机关并没有行政执法权,法律也不允许行政机关委托或授权其行使行政权,它们参与所谓的“联合执法”是一种越权行为 而且有损司法形象,势必妨害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比方说,在前一阶段县城环境卫生的整治中,就有一名公安干警对某一摩托车修理店铺前的路面油污要提出罚款,这件事情应该有城建部门处理,公安干警的行为明显的“越权”。实际上,在联合执法中,公安干警参与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不是自己职责的事情,在我县可以说是屡见不鲜,司空见惯。
  二、尽快出台联合执法的管理办法,构建更加透明的执法环境。联合执法应遵循依法办事,统一指挥,联合行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意味着一种权威,这种权威建立在合法地位基础之上。没有名分,权威也就是无源之水。多数的“联合执法”机构,往往是既没有法律授权,也没有行政权力、法定编制、经费预算的“多没体”。多用于应付跨区域、跨部门、临时性、突击性的行政活动,任务一旦完成,马上就地解散或撤销。而这些,又建立在地方性的“红头文件”和领导指示基础上,随意性相当大。因“联合执法”引起的行政诉讼中,执法方被判败诉的例子屡见不鲜,多数就出在“师出无名”的问题上。这就要求县委、县政府必须尽快拿出“联合执法”的管理办法,要么取消,要么规范,真正做到依法治县,营造更加透明的、公平的、公正的、人性化执法环境。
  三、理顺体制,完善机制,构建更加严明的执法环境。由于行政管理职能布局以条为主, 而行政部门的管理责任却按块划分,在联合执法中容易淡化相关机关的责任意识。有人说,乡镇政府的工作基本上靠派出所。这绝对不是空穴采风,事实上也是这样。如果没有派出所的“配合”或“联合”,乡镇的计划生育、以前的农业税收缴等等许多工作都无从谈起。而公安机关一旦参与这些活动,就容易出现涉嫌“越位” “越权”现象。但是派出所还得必须围绕当地乡镇政府的中心工作来开展工作,这对公安机关如何依法有效行使职权提出了考验。这实际上就是体制不顺、机制不完善的原因。要构建和谐盂县,必须要有和谐的体制、和谐的机制,和谐的人文环境。希望县委、县政府在理顺体制和完善机制上多做一些调查研究,制定一些好的制度,出台一些好的办法, 以此构建更加严明的执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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